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将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录入,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B,缺少核销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H,缺少代理证明的单证不齐标志为D,缺少两种单证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字母),对该条出口信息的其他项目有关数据暂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并扣除预估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录入。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录入,一并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
2、信息预审。
生产企业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及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行预审。根据预审反馈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但已核查无误的出口单证方可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无法通过预审的当期出口单证,视同单证不齐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下期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报基层管理部门一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
(13)、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以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多报)出口额或低报(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用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全额录入冲减,再重新按正确数据申报录入。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负数录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对上述涉及调整的申报数据,在当期用负数录入全额冲减时,须在该条录入的“备注”中注明原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
以上资料由青岛慧利德会计管理有限公司友情提供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8号香榭丽舍商务酒店4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