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本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业务)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税收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
(2)、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18栏)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第15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若本期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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